旅游景点未游全 光赔门票费不行
案情 2005年9月9日,杜先生交纳了3000元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稻城、亚丁双飞八日游”,并签订了由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 在旅游开始后的第二天,由于当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车辆出现故障,耽误了行程,旅行社未按行程组织前往冲谷寺、泸定桥等景点参观游览。杜先生回京后,即向旅游部门投诉,旅行社同意全额退还泸定桥门票费用等共计155元。 杜先生对此不服,认为该方案有失公平,其参团旅游,付出的是飞机票、住宿费、餐饮费、服务费等综合成本,如果只赔门票,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他和旅行社签订的是格式合同,依合同计算的赔偿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其已付团费的20%。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杜先生要求按团费的20%予以赔偿的请求,即判令旅游公司赔偿杜先生600元。
法官析案 旅行社在组团旅游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损害了杜先生的合法权益,亦使杜先生未能完全达到旅游目的。虽然旅行社表示同意按旅游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但综合本案事实,旅行社在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仅按景点数退还门票及导游费不足以弥补杜先生的损失。 同时还应指出,旅游合同是由旅行社提出的格式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出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由于旅行社未能举证证明其就相关违约条款向杜先生作出说明,因此旅行社的抗辩理由不足。 |